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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 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 2、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3、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包括医院证明、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 4、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具体如下: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可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交管部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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