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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损害赔偿的范围

2023-05-17 09: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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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7 回复

专业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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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有: 1、须有原因事实:合同债务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 2、须有损害的发生:合同债权人遭受精神损害; 3、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须有事实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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