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当出现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情况时,有负担能力的其他兄弟姐妹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法律并未作规定。不过,我们认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应承担必要的扶养义务。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也肯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有病、残的成年兄弟姐妹有一定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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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一般情况下没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但是如果父母双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父母还在世并且有抚养能力之时,兄姐对弟妹没有扶养义务。但是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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