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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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流程: 1、临时建设用地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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