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纠纷的法律对策。 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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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现以下质量问题,开发商要承担责任: 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开发商按照预售合同之约定,承担维修和赔偿的责任; 3、开发商注销后,质量瑕疵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等。
开发商拒不履行合同责任的维权方式是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的,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开发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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