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夫妻离婚时,按照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子女会被判归一方抚养。同样,在夫妻离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当抚养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变更抚养权事宜,协商不成,另一方可以考虑是否有正当理由,若有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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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可经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或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具有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 1、抚养孩子的一方患有重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 2、抚养方虐待子女或不尽抚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存在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与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有抚养能力; 4、其他变更的正当理由。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可经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或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具有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1、抚养孩子的一方患有重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2、抚养方虐待子女或不尽抚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存在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与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有抚养能力;4、其他变更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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