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定亲礼金离婚了怎么算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的规定,有的认为是全部返还,有的认为是适当返还。根据附条件解除的赠与法律特征和他国的的规定,“应当”是全部返还,而司法实践一直是适当返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一直也持此观点,1984年《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女方有重大过错的借婚姻索取彩礼的行为,只是“酌情返还”,更何况在女方没有任何或过轻的过错,按习俗接受彩礼的情形下,更应当适当返还,因此,司法判例中几级法院对彩礼返还皆适用适当返还,只是没有阐述法理依据而已,因此,我们对《意见》第十条“应当”应作以下理解,《意见》是对彩礼是否返还进行肯定表态,返还比例交给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风俗习惯自由裁量。《意见》对女方给予男方的财物是否返还及如何返还没有规范,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在彩礼中折扣的方法返还,这也是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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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彩礼的法律性质一般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钱一般归属于女方,即接受赠与的一方。但是,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属于双方所有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将彩礼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对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彩礼是可以返还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予以返还,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不以离婚为要件。
彩礼是指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当地习俗给予女方的财物。如果是不为结婚为给予的财物,那可以算作赠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时,彩礼是需要返还的。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离婚后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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