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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前买的,如果一方婚前全款支付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还贷则该首付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该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金额应当由夫妻共同分割。
婚前买房的判决: 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参与分配; 2、婚前一方支付首款,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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