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方有权利不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对方有权利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当事人有异议的,想要争夺抚养权,那么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己方生活。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之后,单独发起诉讼,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2、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A、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与其共同生活。C、其它原因,子女确实不宜与其共同生活。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A、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它原因丧失生育功能。B、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D、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有利于身心健康,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有妨碍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4、父母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父母均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可另行发起诉讼。7、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A、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因伤致残,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B、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不尽抚养义务,虐待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或者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有妨碍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C、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D、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变更的。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条、2条、3条、4条、5条、6条、15条、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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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关于抚养权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之后不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已出具判决书仍拒绝支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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