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户口本是当事人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如果没有户口本是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同时,如果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时候,无法出示户口本,那么其可以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户籍证明。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户口簿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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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没有户口只能诉讼离婚,如果想协议离婚的话,必须要有户口本。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必须要有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缺一不可。如果不想诉讼离婚,想直接办理离婚登记的话,需要补办户口本,只要去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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