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如果军人,与转业军人一起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得到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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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军前属中央和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应由驻军各大单位负责与省人事厅联系安置。 (二)随军前属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负责将名额分配给对口的广州市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的原则妥善安排其相应的工作。 (三)随军前属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由驻军所在地的区人事局负责相应安排在本区及其所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家属随调指的是军队干部转业后,其家属要有正式的工作(这里的正式工作是有行政、事业或者企业编制的工作),而且需要符合家属随调的规定条件才可以随同转业干部随调到他的安置地,由当地政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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