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可抵债的清算的责任人是公司股东,其程序公司法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十五日内,股东应该组织清算,逾期不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股东组织自行清算的,应该组织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在成立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分配方案,应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变价和分配。分配结束既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的责任情形发生了变化。《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股东认为公司经营资不抵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或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自行进行注销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也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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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债权纠纷的划分清算方式如下:公安机关预处置方式,查封、冻结、扣押和追缴,涉案资产的追缴、查封、冻结和扣押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综合处置方式,资产确认、出售、拍卖、实物资产租赁、债权人会议、债转股、债务转让、管理制度、破产清算、实现和兑现。
代理责任的法律规定如下: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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