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方的高利贷利息过高,超出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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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如果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则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民间贷款,利率通常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高利贷的界定如下: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合理利息予以确认和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高利贷信用与现代信用的区别 1、从存在的基础看,高利贷信用存在的基础是小生产占优势的旧生产方式。现代信用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化的大生产方式,经济中广泛存在盈余或赤字单位; 2、从借贷的目的看,高利贷主要用于生活性消费,与生产没有密切联系。现代信用主要用于生产,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3、从对经济的作用看,高利贷具有资本的剥削方式,它的主要借贷对象——小生产者仅用于维持简单生产活动,导致生产力发展缓慢。现代信用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节约了流通费用,保证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
民间高利借贷的界定具体如下:高利贷本质上是民间借贷,只是利息极高;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俗称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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