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旦抚养权变更得到支持,原先给付的一次性抚养费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就你现在的情况来看,女方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及孩子的意愿及你抚养孩子的优势都可是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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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是不可以在离婚再确定的。男女双方想要离婚的,必须在离婚时,就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不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这样的话,男女双方就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只能把孩子的抚养权确定了,才能去办理离婚登记,顺序是不可以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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