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首先请允许广州周律师吐槽一下银行是无耻之徒,然后再给你论述一下法律观点:担保合同是依附于借款合同主合同的附属合同,这是定性问题。如果真如你所说,银行和债务人重新签订了贷款合同,那么就可以视为原来的1000万的贷款合同主合同已经终止履行。主合同都终止履行,那么想当然的附属合同的担保合同也不复存在。因此,银行要求你方再次签署担保合同,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更有一种强人所难的无耻行为。所以,综前,我个人认为你们家人不仅无需对1000万承担担保责任,更无需对1300万承担担保责任。
针对银行要求重新签担保合同,但是没有对价保证,请问合同是无耻之徒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定条件下可以。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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