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对放弃继承有了明确的解释,其中第四十七条有这样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故而如果你们子女不承认曾经口头放弃过继承,则口头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继承按照现在房屋价值继承。有其余咨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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