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参加答辩和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应当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商标评审答辩书、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不符合第二款规定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发出补正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未答辩或者未提出意见,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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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办理: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 二、商标异议申请资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商标异议官费每个类别500元人民币。
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以及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原异议人应该按下列顺序提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所需的材料: 一、答辩材料目录; 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书; 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复审申请的,还应提交原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五、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六、商标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件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该通知书的信封。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件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该通知书的信封外,其他材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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