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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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 1、工资单; 2、各类社保卡,包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等; 3、招工表; 4、劳动局的备案表; 5、工作证; 6、上岗卡; 7、报销凭据; 8、出差介绍信; 9、奖状; 10、出勤表包括打卡记录。
一般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特殊情况下,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或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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