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鉴定标准: 一、头颈部 1.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1.2头皮创。 1.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1.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7眼部挫伤。 1.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9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11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1.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14涎腺其导管损伤。 1.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1.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1.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1.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1.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二、躯干会阴 2.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2.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2.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2.5外伤后血尿。 2.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2.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8阴囊、阴茎挫伤。 2.9脊柱韧带损伤。 2.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三、四肢损伤 3.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3.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3.4手、足骨骨折。 3.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四、其他损伤 4.1烧烫伤 4.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4.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4.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4.1.4烫伤达真皮层。 4.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4.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4.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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