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7中不同的类型: 1.按行为人肇事后果的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2.按行为人在肇事后是否仅实施了单一的逃逸行为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单纯逃逸行为和转化逃逸行为。 3.逃逸行为是否造成了新的危害结果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和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 4.按行为人的逃逸动机为标准,可以将逃逸行为划分为逃避抢救义务的逃逸行为、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 5.按调整对象的范围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广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6.根据逃逸行为在定罪量刑中的不同价值,可以将逃逸行为分为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行为和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 7.按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调整规范的规定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定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加重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指使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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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种类可以从多方面去划分。如果从同居当事人是否已婚来分,具体类型如下:1.未婚同居:未婚同居,又涉及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在同居之前都没有过婚姻,他们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另外一种情况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同居以前有过婚姻,但在同居之时其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他们的同居也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2.婚外同居:婚外同居,是指同居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已有合法的婚姻存在。这种同居现象主要表现在“金屋藏娇”、“养情妇”、“养小秘”、“包二奶”等。3.其它同居:还有一种同居关系,虽不是以同居当事人是否已婚来划分的,但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一种同居关系,那就是由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所引起的同居关系。由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法律上是把这种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的。
公司有如下几种类型: 1、按照设立地点,可分为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 2、按照经营模式,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按照股权交易方式,可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4、其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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