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针对工伤认定后是否可以补办劳动能力鉴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工伤认定后,在工伤职工伤情基本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及时向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工伤认定后,只要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期限。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