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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物业纠纷的途径包括哪些

2023-10-09 17: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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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0-09 回复

专业分析:

三)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无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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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包括以下方式: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形成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理赔机构、保险机构、医学会、警务部门、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一系列处置机制,先撇开这些机制的实际运行效率和社会效果如何,至少机制还是健全的。具体来讲: 1、发生医患纠纷后,大、中型医疗机构都有专职处理医患纠纷的工作人员介入,先进行基本的情况了解和调处,一些很小的争议事件(一般为单纯的服务态度争议,或者争议金额在万元以内的)可能就在这个阶段处理完毕,小的医疗机构尤其一些经营不是十分规范的小型民营医疗机构就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了,那可能就是护士长或经理、领班等人员介入处理,也差不多,总之小的纠纷就直接“私了”完毕; 2、如果超过“私了”金额,则有的医疗机构会建议患方去走行政调处途径,这个时候医疗机构就会提出“鉴定”这个概念,不能“私了”则“鉴定”往往就是绕不过去的,如果通过行政调处途径,则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后会建议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如果患方执意要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当事医生责任的话,则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启动医疗事故鉴定,有权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还是医学会,最后根据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决定如何理赔,或者是否可以启动刑事追责; 3、超过“私了”金额后,有些医疗机构会建议患方通过申请医学会鉴定的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医患双方协商一致通过医学会途径鉴定,就可以共同向当地医学会提出申请,后根据医学会鉴定结果决定理赔金额,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如有任意一方不服,可再次协商提请省级医学会二次鉴定,但如果协商不下,只能转入司法途径处理了; 4、发生医疗争议后,现在多数医疗机构都是建议患方走司法途径,就是让患方自己去法院告,这样患方的维权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在法院同样也不可避免要启动医疗损害鉴定,这个鉴定除了医学会可以做,还有一些社会办司法鉴定机构也能够参与,社会办司法鉴定机构相对中立性会比医学会稍好些,如果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法院就会在鉴定人库中随机抽选鉴定机构,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一般不会允许重新鉴定,也就是说司法鉴定只有一次机会,最后也是根据鉴定结果来判决赔偿金的承担; 5、启动鉴定费时费力,对患方来说维权成本较高,很多地方都设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争议金额不太大的纠纷也可以在医调委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书经医调委组织双方确认签字后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的调解书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6、除了上述途径,一些城市已经推出了第三方介入赔付机制,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保险机构,也可以是行政部门组织设置的基金管理组织,处理也仅限于医患争议不大,赔偿金额不是很高的案子,因为第三方自己召集的医疗损害评定专家组不具备严格的社会公信力; 7、其他如医事仲裁等途径,极少极少。 深入分析这些途径,可以发现,虽然当前我国确实存在诉讼之外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这种多元解决机制也是官方、专家学者极力推崇的,普遍认为有助于社会和谐。但实际上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机制是随着“私了”赔偿权限管理的加强而被同步实质性削弱的,关于这个问题,本律师专门写过一篇博文《二问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和担当》,我的研究结论是,虽有多元化解决途径,但是除了法院之外,尚没有一条途径可以有力承担起确保纠纷解决的刚性责任,医患任何一方配合不佳,或者争议较大,甚至有的纯粹由于医方制作医疗资料方面的缺陷和过错,都会导致非诉讼解决途径的全面失灵,这个时候只有人民法院挺身而出,方能破解程序方面的阻碍,推动医疗纠纷的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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