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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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