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交纳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方法。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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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以下几种: 1、提出保证人担保,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 2、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被取保候审人提出保证人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第二种是被取保候审人提供保证金担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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