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此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而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 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目前,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原则上是不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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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下列特征: 1、相邻关系基于不同主体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相互毗邻而产生。 2、相邻关系只能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 3、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相邻关系客体并非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对方便利所产生的利益。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下列特征: 1、相邻关系基于不同主体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相互毗邻而产生; 2、相邻关系只能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 3、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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