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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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1.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犯罪行为;而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违反民事义务。2.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对国家承担责任。而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对被侵害人承担责任。3.刑事责任成立一般以犯罪人的故意为常态;而民事责任多数是因过失行为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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