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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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如果人民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能判决,若是有特殊情况导致延长了的,就可能会超过六个月;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能判决。
遗产继承纠纷的解决: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非侵权纠纷和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继承遗产的方法包括继承人之间的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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