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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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达成协议的按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原则上判决双方均分。 但是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方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对变卖的这一方依法少分或不分财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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