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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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5+x”活动是党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基本载体,是加强党员理想信念教育的有效手段。目的在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质量,激发机关党员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热情。 “5+x”活动,即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党员缴纳一次党费、党支部.书记听取一次党员思想汇报、党员互相谈心谈话一次、召开一次党员建言献词会、自选活动一次。5+x即把“佩戴党徽、缴纳党费、诵读党章、讲党课、学党规讲话”作为五大规定动作。“X”项为自选动作。
X开头是警校学员。警号上面是没有字母的,全是数字,警校学员的编号有汉字或字母前缀,比如“警院”、“刑侦”和“X”(“学员”的拼音简写)、“S”(司法)、“SF”(司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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