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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查封是诉讼过程中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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