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药品如何处罚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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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销售过期食品处罚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所得,还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4、若是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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