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如何补偿哪些没有过户的房屋呢?房产过户需要买卖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买卖合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买受房屋后需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若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就被列入拆迁时,需要尽快办理补救措施。具体步骤如下: 办理步骤: 1、办理过户登记 若是听说房屋将会列入拆迁,但还没有冻结房产档案时,应该马上找原来房主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2、补办合同 若是已经列入拆迁并冻结房产档案不能过户时,马上找到原房主补办买卖合同,增加“若没及时办理产权过户,遇到拆迁时,买方可以享有拆迁方给予房权证所有人的一切权利”条款等; 3、办理公证 办理好补办合同事宜后,和原房主一起到公证部门申请办理买卖合同(特别是增加的合同条款)公证,让公证部门工作人员问讯笔录,把添加的合同条款内容以公证书的方式表达出来; 4、回迁后办理房权证 回迁的房子竣工后,根据拆迁开发商提供的材料、数据,和原房主一起带着身份证明、老房权证、拆迁合同、回迁房的总证复印件、派出所的房屋坐落证明、房管部门的确权审批表等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房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受理、审批,核发原房主的新房权证; 5、办理过户 和原房主重新签订买卖买卖合同,开始走过户程序重新测绘、评估、缴纳税费、受理、审批,核发出证,领取新的房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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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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