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课间休息期间,该时间段属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不在学校的监管之下。如果王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初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某初中对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发生的起因是由于王某无故拍了一下张某的肩膀才导致双方相互打闹起来,以至张某推了王某一下,致使其跌倒在地,最终造成王某受伤的结果。因此,王某与张某对此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王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第条,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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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 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 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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