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条例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二是由此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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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若在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同样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此,是按照保额来赔偿,但具体还要看你们合同怎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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