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亲假,其针对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的,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在本案中,由于探亲假具体休假时间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齐某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齐某休假时间,故齐某两次提出休假院方未准是符合规定的,但在接近年底的时候齐某第三次提出探亲要求不予批准是不妥当的,因为如果再不批准齐某休探亲假,当年就将过去,事实上就剥夺了齐某休探亲假的权利。即使单位工作紧张,非常需要齐某留下,也只能与之协商,而不能采取不批准休法定假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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