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 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 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 利及评奖评优。 第三十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 ,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 第三十一条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 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 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 龄。 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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