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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是啥啊?

2023-02-18 16: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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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18 回复

专业分析: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但银行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具有民间贷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①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②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③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④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⑤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⑥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⑦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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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用于约定贷款关联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书,包括系统根据文本合同建立的对应电子合同档案信息。 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只表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协议,但并不等于银行就把贷款给借款人,即不等于借款人收到了银行的贷款。 贷款借据是指基于合同信息,在贷款发放时产生的用于核算资金借贷情况的单据,是银行履行借款合同的凭证,表明银行已于xx年xx月xx日向借款人发放了多少贷款,也表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银行的贷款。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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