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时发生的纠纷可以适用继承纠纷的规定。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 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 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 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 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 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 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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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继承房产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也是本次调整的重点部分。根据新规,取消公正优先制度,在所有者立出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只选择最后一份符合条件的遗嘱作为执行标准,同时增加了通过录像,打印等形式可以作为遗嘱有效证据的条款。除此之外,对于继承顺位问题,如果被继承人兄弟姐妹过世,其子女同样拥有继承权。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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