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没有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增加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草案对“开除学生”作出严格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草案也给予了充分保障。草案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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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不可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不遵守学校的纪律,会接受学校的各种处罚。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是不能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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