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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中我国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办理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拘留期间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向公安机关提出。第二种是在逮捕决定作出之前向检察院提出。这种情况下,需要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提交到检察院并和工作人员沟通。司法实践中,第一种方式的意义和作用并不大,因为出于工作职责的不同,公安机关拘留后再自行释放的可能性不大,相反应采用第二种方式。第二种方式中,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嫌疑人,公安机关就必须释放,就达到取保候审的效果,并且成功率会更高,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取保候审都出自于这种方式,需充分重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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