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抵押其权利的标的物都是抵押人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现实存在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然而,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一种期待权,即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债务担保是在将来取得房屋的期待权,因而具有与普通抵押不同的特点:一、标的物的范围不同普通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既包括不动产,如房屋;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动产和权利,如汽车、轮船、飞机、土地使用权等。而在建工程抵押权所的标的物仅限于抵押人对在建工程享有的期待权,其权利标的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楼花”。二、权利设定的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设定普通抵押权只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定立抵押合同,表明设定抵押的意思表示,并持抵押物的权属证件到有关登记机关登记即可。然而,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应具备设立抵押的意思表示外,还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另外,仍需登记才生效。三、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普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是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变卖抵押物,并从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但是,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只能当“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进而按普通抵押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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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第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第三,一般抵押权设立时,由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债权金额是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能可能发生的债权,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不确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额以内都可以。
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而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权的归属问题,所谓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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