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是指夫妻二人中因某一人单方面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并离婚。过错行为种类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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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有法定过错情形时,才需要对无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此时的赔偿分为了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而精神赔偿的计准,主要涉及到了过错程度、无过错方受到的现实损害、谋生能力、双方的年龄及健康情况等六种因素。但在这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
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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