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一方难以接受,但法律规定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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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财产离婚有如下的分割方式: 1、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3、实践中,一方没有过错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均等分割。
离婚后同居期间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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