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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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