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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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若是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院要赔偿,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在法定情形下,会推定医院有过错,则医院也需要担责。法定情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有以下内容: 1、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 2、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3、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4、如实回答病员咨询; 5、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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