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交警可以扣留机动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或检验完毕: 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未携带驾驶证的;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 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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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情形有: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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