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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法律条文

2022-07-12 20: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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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12 回复

专业分析:

当出现土地纠纷时,有如下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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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涉及土地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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