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全程、系统的康复服务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功能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残疾人康复补贴政策,推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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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标准如下:重度残疾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还需注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4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20元。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规定: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通过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增强两项补贴的保障能力。以上海为例: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残疾等级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和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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