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公司法》第72条第l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发生交易的股东没有法定通知义务。交易双方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需将该事实通知其他股东,也不会因为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但是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时是需要原股东会决议和新股东会决议,否则不便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因此有必要再合适的时间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还要提议或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不管股东是否同意、是否签字,一定要提前15天通知召开股东会。其实如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的变更,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但是绝大部分工商局要求新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必须有其他股东全部签字才予以办理,有的甚至要求全部股东到场核对身份、签字确认才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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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退股可以向内转让股权,不需要任何股东同意,向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转让公司股权有下列限制: (1)封闭性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5)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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