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三方协议要注意规定中介方的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的知识和经验上,都处于弱势,所以,房地产中介市场需要一份保护各方利益的合同。许多三方协议规定了买方、卖方的权利义务,对中介方却没有任何限制。有些合同中,虽然有中介方的“违约责任”,但是仔细看就会发现这些“违约责任”如同虚设。现实中,有些消费者正是通过对中介方责任的界定,才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所以,建议在三方协议上写清中介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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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有:买卖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出售协议中包含的内容如下: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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